英属维京群岛2012年《商业公司(修订)法》主要修订内容重点:
• 英属维京群岛总督上个月宣布,英属维京群岛《2012年商业公司(修订)法》以及《2012年商业公司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5日生效。
公司名称
• 过去曾根据《商业公司法》
注册海外公司的名称,修法后,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重新使用。
• 在审批公司名称时,注册处将不会主动考虑任何人对该名称或名称使用上有关商标或服务标志之法律权利,无论该权利源于英属维京群岛境内或境外法律、或根据普通法所赋予。
• 准许公司名称:
o 登记 ”其他外文名称”,该外文名称未必要与英文名称相符之意译或音译;及
o 可包括货币符号、以及“!” 、“?” 和 “@” 符号。
候补董事
• 法条赋予候补董事签署书面决议案之权力,并确立候补董事在职期间应负之诚信责任。
董事决议案
• 法条规定,若公司章程有明文规定,董事决议案可经由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
自愿清盘
• 清盘程序起始日期是自愿清盘人向注册处提交委任通知书之日起计,而非公司委任自愿清盘人决议案日期。
• 若公司为受规管的法人,例如:从事金融业及银行业之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则必须委任英属维京群岛持牌清盘业者担任自愿清盘人。
• 最近曾担任董事、高级经理人、与其关系密切之业务伙伴或家庭成员、以及与公司关系密切之其他个人,不得被委任为自愿清盘人。
• 自愿清盘人之委任通知书必须于英属维京群岛境内及公司主要营业地之报纸刊登。
• 法律规定之”有偿债能力声明书” 无需显示董事之姓名及签署,但必须由注册代理人证明相关摘录内容正确及完整。
• 公司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进行自愿清盘:(a)没有负债;或(b)有能力全额支付到期债项,且其资产价值不低于负债。
• 现时规定,若要进行自愿清盘,公司必须在现金流量及损益表两方面均有偿债能力,而非仅在现金流量上有偿债能力。
被除名公司之解散
• 被除名之公司,在七年后(而非十年后)将被视为自动解散。
股份及股东
• 厘清有关股份类别转换之规定。
• 若股东同意,可采电子方式发送通知予股东。
• 订定更多记载不记名股份实益拥有人相关文件之规定。
• 允许公司章程可规定,有关股东会召开通知期较短之豁免,可要求较高股东同意比例(最高可要求全体股东同意才能豁免)。
抵押登记册
• 抵押登记册及解除抵押登记册之政府归档,只能由英属维京群岛之合格执业律师或注册代理人代表承押记人递交申请。
• 位于英属维京群岛境外的承押记人,必须向注册处提供,在英属维京群岛境内代表其收受相关文件人士之姓名及地址。
• 在英属维京群岛境内公开登记之任何担保文件,将构成发给任何第三方人士之正式通知。